問:境外旅客離境時,應如何辦理離境退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第二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二條,在我國境內連續居住不超過183天的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境外旅客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且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應當:
1.境外旅客在退稅商店購買退稅物品,需要離境退稅的,應當在離境前憑本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及購買退稅物品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由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向退稅商店索取《離境退稅申請單》。
2.境外旅客離境時,應向海關辦理退稅物品驗核確認手續。
3.境外旅客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離境退稅時,須提交以下資料:
(1)本人有效身份證件;
(2)經海關驗核簽章的《離境退稅申請單》。
4.境外旅客領取或者辦理領取退稅款時,應當簽字確認《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收款回執單》。
Copyright © 深圳仰澤商務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責聲明 粵ICP備200144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