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居民個人代開勞務發票時,應如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答:對納稅人取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等綜合所得需要代開發票的,在代開發票環節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其個人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依照《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規定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并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代開發票單位在開具發票時,應在發票備注欄內統一注明“個人所得稅由支付方依法預扣預繳(或代扣代繳)。”
根據《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1號)的規定,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支付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時,應當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預扣預繳稅款: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費用后的余額為收入額;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減除費用:預扣預繳稅款時,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按八百元計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減除費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計算。
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預扣預繳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應預扣預繳稅額。勞務報酬所得適用個人所得稅預扣率表二,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預扣率。
居民個人辦理年度綜合所得匯算清繳時,應當依法計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的收入額,并入年度綜合所得計算應納稅款,稅款多退少補。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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