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中,持股期限如何確認?
答:《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4年第8號)規定:“持股期限是指個人取得掛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轉讓交割該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時間。……三、個人轉讓股票時,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計算持股期限,即證券賬戶中先取得的股票視為先轉讓。……八、本公告所稱年(月)是指自然年(月),即持股一年是指從上一年某月某日至本年同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持股一個月是指從上月某日至本月同日的前一日連續持股。……十、本公告自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執行,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派發股息紅利,股權登記日在2024年7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本公告的規定執行。本公告實施之日個人投資者證券賬戶已持有的掛牌公司、兩網公司、退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時間自取得之日起計算。”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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