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一次性補償金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規定,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一次性補償收入(包括用人單位發放的經濟補償金、生活補助費和其他補助費),在當地上年職工平均工資3倍數額以內的部分,免征個人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深圳市稅務局關于調整深圳市2024年度個人所得稅相關稅前扣除及免征標準的通告》(2024年第7號)的規定,自2024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我市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免稅標準調整為523920元(含本數),超過的部分,按照《關于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64號)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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