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預繳增值稅時,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如何確定?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的規定:“一、納稅人跨地區提供建筑服務、銷售和出租不動產的,應在建筑服務發生地、不動產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時,以預繳增值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并按預繳增值稅所在地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和教育費附加征收率就地計算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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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p>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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