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一般納稅人為境外企業代扣代繳的增值稅稅額是否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二十五條規定:“下列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
(四)從境外單位或者個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自稅務機關或者扣繳義務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完稅憑證上注明的增值稅額。
第二十六條納稅人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Copyright © 深圳仰澤商務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責聲明 粵ICP備200144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