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符合什么條件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答: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7號)第一條規定,納入納稅信用管理的企業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在規定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納稅人發生未按法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稅款繳納、資料備案等事項且已補辦的。
(二)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未構成犯罪,納稅信用級別被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在稅務機關處理結論明確的期限期滿后60日內足額繳納、補繳的。
(三)納稅人履行相應法律義務并由稅務機關依法解除非正常戶狀態的。
《納稅信用修復范圍及標準》見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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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評價與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31號)第一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納稅信用修復:
(一)破產企業或其管理人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已依法繳納稅款、滯納金、罰款,并糾正相關納稅信用失信行為的。
(二)因確定為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三)由納稅信用D級納稅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注冊登記或者負責經營,納稅信用關聯評價為D級的納稅人,申請前連續6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四)因其他失信行為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五)因上一年度納稅信用直接判為D級,本年度納稅信用保留為D級的納稅人,已糾正納稅信用失信行為、履行稅收法律責任或失信主體信息已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相關規定不予公布或停止公布,申請前連續12個月沒有新增納稅信用失信行為記錄的。
第二條規定,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信用修復有關事項的公告》(2019年第37號)所列條件的納稅人,其納稅信用級別及失信行為的修復仍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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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以最新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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