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的通知
深市監規〔2024〕5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深入推動實施《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2021—2035年)》,提高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使用效益與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印發〈推動知識產權高質量發展年度工作指引(2022)〉的通知》(國知發運字〔2022〕15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以及《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市監規〔2020〕3號)等有關規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并已經市司法局審查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深圳知識產權事業高質量發展,規范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申請、受理、審核、專家評審、公示、集體決策、項目儲備、預算管理、資金撥付、合同管理等活動,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下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遵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評審、社會公示、科學決策、績效評價”的管理模式。
第四條 本規程規定的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加強深圳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包括下列方面:
(一)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
(二)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三)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四)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五)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六)落實市委、市政府在知識產權領域的重點工作任務和其他按照國家、省級上級機關明確要求由地方承擔的工作項目。
第二章 條件、標準和申請材料
第一節 知識產權創造質量提升
第五條 申請本節專項資金的申請人應當是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或者持有合法身份證件的個人,申請專項資金的有關知識產權業務歸口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管理和統計,并且符合相應資助或獎勵條款規定條件。
第六條 實施促進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工作獎勵。獎勵標準為: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擇優給予50萬元獎勵,本項目每年評選不超過50家,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2500萬元。申請人獲評本條規定的獎勵的,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認定為當年度深圳市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中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積極開展高價值專利培育布局工作,不斷完善以市場為導向的高價值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機制,將發明專利培育布局、專利合作條約運用等業務情況納入本單位科技創新工作評價要素,強化高價值專利評價導向;
(三)申請人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在戰略性新興產業或者未來產業領域發明專利培育布局、海外發明專利培育布局等方面取得較好成效;
(四)在專利產品銷售、許可轉讓、質押融資或者獲得專利獎等轉化運用方面以及專利保護方面取得較好成效,或在科技成果轉化方面取得較大突破。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其他反映申請人符合上述各項條件的有關材料。
第七條 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評價后資助。支持企業實施創新管理知識產權國際標準,推動知識產權管理融入企業創新管理體系,提升企業知識產權合規經營意識和水平。資助標準為:給予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國際化專業評價的企業一次性資助每家1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或技術研發活動,并且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二)所屬行業屬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深府〔2022〕1號)列出的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細分領域和8個未來產業重點發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點規劃發展方向;
(三)申請人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或者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
(四)已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國際化專業評價。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被認定為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或者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的佐證材料;
(三)《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國際化專業評價的相關佐證材料。
《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以下簡稱原規程)廢止前符合原規程第九條資助條件,且獲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高等學校知識產權管理規范》或者《科研組織知識產權管理規范》認證的時間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的,可以按照原規程給予資助。
第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項目配套獎勵,獎勵標準為:
(一)獲評中國專利獎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5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
(二)獲評廣東省專利獎或杰出發明人的,金獎一次性配套獎勵30萬元,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20萬元,優秀獎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杰出發明人一次性配套獎勵10萬元;
(三)獲評深圳市專利獎的,每項一次性獎勵30萬元;
(四)獲評“中國商標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
(五)獲評“中國版權金獎”的,每項一次性配套獎勵100萬元。
申請人申請該項獎勵的,應提交領款賬戶信息。
第二節 知識產權運用能力提升
第九條 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領軍企業(單位)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年認定深圳市知識產權領軍企業(單位)不超過20家,每家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高校或者科研院所,未獲得過深圳市優勢示范單位(企業)以及本條規定的資助;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具有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和專職工作人員,在健全完善知識產權管理體系和人才培養方面取得成效;
(四)近2年內知識產權創造或布局成果顯著;
(五)知識產權運用成效好,知識產權對產品或服務起到重要支撐作用,或已對外運營知識產權,或在知識產權金融領域取得運用成效;
(六)已建立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并且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知識產權;
(七)上年度對知識產權工作的投入(含知識產權人力成本、知識產權教育培訓、知識產權信息化建設、知識產權保護或維權、知識產權申請官費及代理費、知識產權專業咨詢等相關費用)占研發投入2%以上。
申請人已通過《創新管理—知識產權管理指南(ISO56005)》國際標準國際化專業評價的,予以優先考慮。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知識產權規章制度建設及人才培養成效相關材料;
(三)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等領域工作成效相關材料;
(四)第三方機構依法出具的上年度知識產權工作投入占研發投入比例的審計報告。
第十條 實施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資助。資助標準為:支持深圳市版權產業發展,開展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建設,每年評選不超過5家,每家一次性資助20萬元。已獲評廣東省版權興業示范基地的,不重復資助。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深圳市版權創新發展基地培育工作載體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上年度版權相關產業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三)有健全的版權保護制度,配備負責版權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主辦人員,有較為完善的版權保護機制,在全市具有推廣價值;
(四)具有自主創新能力,注重版權的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在作品的創作、傳播、使用領域具有示范效應,版權登記總量不低于100件;
(五)遵紀守法、誠信經營,不生產、不傳播、不使用侵權制品,承諾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無惡意侵權盜版行為。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版權保護及管理制度、負責版權工作的專職或者兼職主辦人員相關材料;
(三)版權登記證書及清單;
(四)版權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以及在作品創作、傳播、使用領域具有示范效應的相關材料;
(五)軟件正版化率達100%的承諾書及相關材料;
(六)上年度版權相關產業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相關材料。
第十一條 實施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資助標準為:對于已向廣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并符合深圳市產業政策導向的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給予資助,每年評選不超過3項,參考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5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為聯盟秘書單位或者發起單位,且為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
(二)聯盟所屬行業屬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深府〔2022〕1號)列出的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細分領域和8個未來產業重點發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點規劃發展方向;
(三)聯盟已向廣東省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四)聯盟近3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五)聯盟成員單位上年度知識產權創造成果顯著;
(六)聯盟上年度開展了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知識產權許可轉讓或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維權等知識產權相關工作,對深圳市產業發展作出積極貢獻。
以開展專利轉化運用、知識產權預警分析工作申請資助的,同一事項不可與專利轉化運用、專利導航同類項目資助重復申報。以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申請資助的,同一事項不可與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能力提升、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能力提升同類項目資助重復申報。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聯盟備案相關材料;
(三)聯盟章程;
(四)聯盟成員單位相關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知識產權權屬材料;
(五)開展知識產權數據庫建設、專利池組建、知識產權許可轉讓、知識產權預警分析、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的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實施中小微企業專利轉化運用資助。充分發揮國內高校和科研院所專利資源積極作用,促進專利技術、專利設計實施運用,對中小微企業從國內高校和科研院所獲得創新成果促進專利權轉化運用予以資助。資助標準為:按照不超過實際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5%予以資助。每個申請人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有關劃型標準的企業;
(二)申請人從國內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獲得專利權許可或者轉讓,并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或者登記,且其專利許可備案或者轉讓登記時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三)有關專利權被許可或被轉讓到深圳市。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屬于依法登記注冊并符合國家統計局關于中型企業、小型企業或者微型企業有關劃型標準的企業的佐證材料;
(三)專利許可、轉讓的相關合同及其依法在國家知識產權局辦理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備案證明》、專利轉讓登記的《手續合格通知書》等相關材料;
(四)實際支付專利許可費用、轉讓金額的票據、銀行回單。
第十三條 實施專利轉化對接活動資助。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其他機構開展專利技術、專利設計的轉化對接活動。資助標準為:參考對接活動的實際支出成本,每項資助不超過2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20項。同一申請人每年可以申報不超過2個項目。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在深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二)積極促進深圳市專利轉化工作,組織開展服務深圳主體的專利轉化對接活動,促成深圳主體實施專利出讓或許可合計50次以上;
(三)活動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且相關專利許可或轉讓合同已依法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登記備案;
(四)活動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申請人需具備組織專利轉化對接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對接活動;
(五)相關對接活動須免費向深圳主體提供。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活動已完成的,需提交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總結(含活動背景情況、時間地點、活動形式、參與單位、活動效果等);
(三)活動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需提供活動方案以及有組織專利轉化運用對接活動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十四條 實施專利導航和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資助。資助標準為:對于區域規劃類、產業規劃類導航及知識產權分析評議項目,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對于企業經營類、研發活動類、人才管理類導航項目,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30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限報2項。本條規定的項目每年資助不超過50項,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在深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
(二)項目已完成的,導航報告或分析評議報告的完成時間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且申請導航項目的應當在國家導航綜合服務平臺完成導航項目成果備案;項目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申請人需具備組織完成項目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項目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承諾在規定期限內完成項目計劃,申請導航項目的應當在項目完成后在國家導航綜合服務平臺完成導航項目成果備案;
(三)產業規劃類、區域規劃類導航項目和分析評議項目已對外發布項目成果中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并同意政府部門將項目成果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
符合下列情形的,予以優先考慮:
(一)項目成果被政府決策采納,或者被深圳企業、創新主體在生產經營、科技研發活動中采納的;
(二)項目成果對產業發展、企業發展運用成效好的;
(三)導航項目入選國家知識產權局認定的國家專利導航示范項目的。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項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項目成果;項目在實施中的,需提交項目內容、項目進度、階段性成效、預算方案等相關材料及具備組織完成項目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
(三)產業規劃類、區域規劃類導航和分析評議的項目成果對外發布的相關材料以及同意政府部門將申請人提交的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項目成果內容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的書面聲明,可以附加項目成果運用成效情況材料;
(四)項目成果被企業、創新主體采納的,需提交由企業或創新主體中層以上知識產權或主營業務負責部門出具的書面聲明;
(五)導航項目入選國家示范項目的,應提交授獎決議或入選通知等相關材料。
第十五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險資助。資助標準為:對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向保險公司投保知識產權保險且屬于海外侵權責任保險、專利執行保險、專利被侵權損失保險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保費金額的50%給予扶持。同一申請人同一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同一件知識產權同一險種不重復資助。
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人所屬行業屬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深府〔2022〕1號)列出的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細分領域和8個未來產業重點發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點規劃發展方向;
(三)知識產權保險合同簽訂日期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用于投保的知識產權合法有效、權屬清晰、法律狀態明確;
(四)申請本條規定的資助的保險項目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門獲得過相關保險項目資助。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投保知識產權相關權屬文件、保險保單及其繳費憑證,以及銀行轉賬憑證、記賬憑證等相關材料。
第十六條 實施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補貼。補貼標準為:對入池參與我市企事業單位發行的信用評級達到3A等級的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并獲得融資的企業,按照實際利息與擔保費的合計金額的50%進行補貼,補貼金額不超過融資規模的3.5%,同一申請人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200萬元。本項目每年補貼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
(二)申請人所屬行業屬于《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深府〔2022〕1號)列出的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細分領域和8個未來產業重點發展方向,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點規劃發展方向;
(三)作為入池企業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并獲得融資,申請本條補貼時貸款合同已按約定履行完畢,并已還清本息,且還清本息的時間在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四)同一筆貸款未在我市其他政府部門獲得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項目貸款補貼;
(五)企業入池的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信用評級達到3A等級。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借款合同、質押合同、擔保合同、知識產權評估報告、國家知識產權局等主管部門出具的知識產權質押登記證書等貸款相關材料;
(三)由放款金融機構、擔保機構統一出具的貸款付費文件、擔保費付費文件等相關材料;
(四)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評級報告的相關材料。
第十七條 實施知識產權重大專項資助。資助標準為: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重點工作部署,對要求重點推進的知識產權專項工作發布申請指南,每年評選不超過3個項目,每項資助不超過200萬元。具體項目內容將根據當年度重點工作部署進行確定。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具有從事知識產權重大專項的專業人才和團隊,以及保障實施重大專項任務的其他必要條件保障。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具有從事知識產權重大專項的專業人才和團隊,以及實施重大專項任務的其他必要條件保障的相關材料。
第三節 知識產權保護能力提升
第十八條 實施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能力提升資助。支持企業在國內開展知識產權維權,資助標準為:每個項目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50萬元。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侵權相關保險賠付款、支付的和解費用應予以扣除。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資助不超過1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
(二)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機制,包含但不限于人員管理、合規管理、侵權預警或風險防控等;
(三)維權項目有生效的民事判決、仲裁裁決,或達成和解經人民法院司法確認并已執行完畢;
(四)項目完成時間為上年度1月1日起至申請截止日止,完成時間以判決、裁決或和解協議生效之日為準;
(五)項目體現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維權水平的提升,對深圳市相關產業具有借鑒作用,對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或具有一定社會意義和影響;
(六)同意將項目有關信息(商業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維權經驗等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
項目可包含單個或多個維權事項,以一項知識產權向不同侵權人進行維權的,或者以多項知識產權進行維權的,可以合并為一個項目申報。同一事項不可與本規程第十一條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中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的同類項目重復申報。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項目所涉及的知識產權已獲得本市知識產權維權類專項資金資助的;
(二)維權方式為行政處理,或刑事訴訟的;
(三)申請人被認定構成侵權的。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三)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成果;
(四)上年度知識產權保護經費投入說明及相關憑證、申報項目維權成本支出說明及相關憑證;
(五)判決文書、仲裁裁決、經司法確認的和解協議及執行等材料;
(六)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七)項目未獲得知識產權侵權相關保險賠付款的承諾函或已獲得知識產權侵權相關保險賠付款及賠付金額的說明。
第十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能力提升資助。支持企業“走出去”,提升企業主動開展海外維權、積極應對海外糾紛的意識,對企業開展的海外知識產權維權項目(不含美國“337”調查案件)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個項目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200萬元。項目獲得的知識產權侵權相關保險賠付款、支付的和解費用應予以扣除。同一申請人每年度資助不超過1項。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申請人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
(二)建立了較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包含但不限于人員管理、合規管理、侵權預警或風險防控等;
(三)維權項目有判決、仲裁裁決或和解協議,且相關文書沒有載明申請人構成侵權;
(四)項目完成時間為上三年度1月1日起至申請截止日止,完成時間以判決、裁決或和解協議生效之日為準;
(五)項目體現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能力和海外維權水平的提升,對深圳市相關產業具有借鑒作用,對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政策制定具有一定參考意義,或具有一定社會意義和影響;
(六)同意將項目有關信息(商業秘密等除外)、研究成果、維權經驗等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
同一事項不可與本規程第十一條產業知識產權聯盟資助中以開展知識產權維權工作申報的同類項目重復申報。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企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設情況說明;
(三)案件進展情況說明及案例分析報告等成果;
(四)上年度知識產權保護經費投入說明及相關憑證、申報項目海外維權成本支出說明及相關憑證;
(五)判決文書、仲裁裁決、和解協議及其執行等材料;
(六)舉證應訴、法律服務合同等材料;
(七)項目未獲得知識產權侵權相關保險賠付款的承諾函或已獲得知識產權侵權相關保險賠付款及賠付金額的說明。
對于外文資料,需同時提供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出具的中文翻譯件。
第二十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資助。鼓勵行業協會、商會、產業園區和專業市場等設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為深圳市行業、領域、區域的企業和公眾提供知識產權保護綜合服務,提升產業知識產權保護治理能力。對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上年度評價為優秀、良好的單位予以資助。資助標準為:獲評優秀的,每家資助15萬元,獲評良好的,每家資助1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建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1年以上,且已向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備案;
(二)參加對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站上年度評價并獲評良好以上等次。
申請人申請本項資助的,應提交申請表。
第二十一條 實施知識產權糾紛調解資助。鼓勵調解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資助標準為:上年度對涉及深圳主體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依法調解成功達20件的調解組織,每家資助10萬元,調解成功數每增加20件,增加資助10萬元,同一調解組織每年資助不超過50萬元。
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或者社會組織,已在深圳建立人民調解、商事調解或者行業調解等類型的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并開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工作;
(二)在深圳市擁有穩定的辦公場所,具備知識產權糾紛調解員隊伍;
(三)對涉及深圳主體的知識產權糾紛案件依法調解成功,未向當事人收取相關調解費用。
多家調解機構參與調解同一件知識產權糾紛的,由調解機構協商確定申請人,未能協商確定的,由排列第一的調解機構作為申請人。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人民調解組織需同時提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核準備案文書;
(二)上年度知識產權糾紛調解成功的案件清單,以及對應的案件受理材料或案件委托材料;
(三)調解協議書等調解成功的相關材料;
(四)未向當事人收取相關調解費用的承諾函;
(五)多家調解機構參與調解同一件知識產權糾紛的,提交協商確定申請人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二條 實施地理標志資助,資助標準為:
(一)對認定為地理標志產品或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成功的,給予一次性資助50萬元;同一產品同時符合多種情形的,只資助一次;
(二)對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0萬元。
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其他機構,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如地理標志產品保護為人民政府(含新區、特別合作區管理委員會)申請并獲得認定的,應由其指定的具有代表性的社會團體、保護申請機構提出資助申請,申請人應符合本項規定;
(二)獲認定為地理標志產品,或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集體商標注冊成功,或獲得地理標志產品專用標志使用權。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地理標志產品認定公告,或地理標志商標注冊證書,或核準使用地理標志專用標志公告。
第二十三條 實施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資助,支持相關研究與制度機制建設,主要包括下列領域:
(一)《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深府〔2022〕1號)列出的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細分領域和8個未來產業重點發展方向,深圳市政府其他重點規劃發展方向以及新領域、新業態、新技術等國家重點扶持方向的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及前沿規則的研究與制定;
(二)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保護規則融合發展,或國際及地區間知識產權合作機制研究和建設;
(三)深圳企業海外知識產權保護狀況調查、評估及國際知識產權糾紛應對體系研究和建設;
(四)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典型案件或事件的數據收集、整理和分析;
(五)強化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其他改革創新性研究和建設。
資助標準為:每項按照其實際支出成本資助,資助上限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在深圳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積極實施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十四五”規劃;
(二)在深圳有穩定的工作場所和知識產權專職研究人員,有較完備的知識產權工作機制;
(三)項目研究具有前瞻性、先進性、創造性、產業適用性,項目調研充分,研究成果填補了國內外相關領域空白,或者已被采納進行試點應用,對推動深圳市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設與創新具有較好的借鑒、參考作用;
(四)同意將項目成果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
(五)項目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為上年度1月1日起至申請截止日止。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項目進展或完成情況說明;
(三)項目原創聲明及研究成果報告在中國知網查重情況;
(四)實施中的項目需提交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項目的實施背景和意義、預期目標、實施內容和方案、進度計劃、費用支出計劃、階段性成效、工作團隊情況等內容;已完成的項目需提交項目成果報告,以及表明研究成果填補了國內外相關領域空白,或者已被采納進行試點應用等相關材料;
(五)項目投入經費說明及相關憑證。
第四節 知識產權宣傳教育培訓
第二十四條 實施專利代理從業培訓資助,鼓勵專利代理機構開展專利代理從業培訓,夯實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基礎業務能力。資助標準為:對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培訓按每人一次性5000元的標準對其所在專利代理機構予以資助,每家每年資助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專利代理機構或者專利代理機構設立的分公司;
(二)申請人已與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2年以上,已為其在深圳連續繳納社保6個月以上,且申請本條規定的資助時仍在職;
(三)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為全日制本科或以上學歷畢業生,最高學歷畢業證的發證時間距離資助申請截止日不超過2年;
(四)申請人已建立從業培訓課程體系并開展從業培訓。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新招聘專利代理從業人員的身份證件、勞動合同、最高學歷證書;
(三)申請人專利代理從業培訓課程體系相關材料;
(四)申請人近2年開展的專利代理從業培訓活動簽到表、現場照片、培訓課件等相關材料。
第二十五條 實施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獎勵。獎勵條件和標準為: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高校院所、科研機構或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深圳開展知識產權專業人才培養工作;
(二)申請人的工作人員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在此基礎上,擁有法律資格證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3萬元的標準給予額外獎勵;
(三)申請人的工作人員取得專利代理師資格后,在取得該資格時所在的企業或機構已連續服務5年以上,申請本項規定的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每人一次性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
(四)申請人的工作人員在2021年1月1日之后取得知識產權專業中級或高級技術職稱,已在申請人單位連續服務1年以上,申請本項規定的獎勵時仍在職的,對所在企業或機構按照中級職稱每人一次性3萬元、高級職稱每人一次性5萬元的標準給予獎勵,所稱的高級職稱包括正高級和副高級;
(五)申請人在上述工作人員連續服務期間,均已依法為其在深圳繳納社會保險。
符合上述多項情形的,均可提出申請,每人每項情形最多獎勵一次。本項目每年獎勵總額不超過1500萬元。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所申請項目對應的專利代理師資格證書、法律資格證或知識產權專業技術職稱證書;
(三)專利代理師或者職稱獲得者的身份證件,退休返聘人員需提供退休證件以及在申請人單位就職連續服務時長對應的勞動合同和勞動報酬支付憑證相關材料。
鼓勵獲得本條獎勵的單位對有關個人給予獎勵,有關獎勵細則由各單位自行確定及實施。
第二十六條 實施知識產權培訓資助,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其他機構圍繞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工作開展公益性培訓,提升深圳市知識產權工作整體水平。資助標準為:
每項培訓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20萬元,該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同一申請人每年可以申報最多2個項目。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知識產權培訓,或以線上形式組織開展面向深圳市企事業單位或相關從業人員、社會公眾的知識產權培訓,培訓的主題應為國內外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方面相關內容,符合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的課程培訓重點主題清單要求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四)培訓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培訓項目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申請人需具備組織知識產權培訓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并承諾在合同期限內完成培訓計劃;
(五)培訓屬于非盈利性質,免費向深圳企事業單位及相關社會公眾提供。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培訓師資的相關材料;
(三)培訓已完成的,需提交培訓活動總結(含培訓目的、對象、內容、效果等)、相關材料(公開的培訓通知、符合培訓課時和人數要求的簽到表、培訓講師簽字的培訓工作總結、講師勞務費支出憑證、培訓現場照片等);
(四)培訓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需提供工作方案、課程設置方案以及具有組織知識產權培訓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七條 實施知識產權意識提升項目資助,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保護、管理、服務等領域工作進行宣傳、推廣、普及,提升全社會知識產權意識。資助標準為:每年評選不超過12項,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5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6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
(二)項目主題應為深圳市知識產權工作及成果,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宣傳推廣、公益廣告制作及推送、重大政策宣傳解讀、熱點問題或者主題活動深入報道等;符合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的意識提升年度重點主題清單要求的項目予以優先考慮;
(三)項目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項目在實施中或策劃中的,申請人需具備組織宣傳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并承諾在合同期限內完成項目計劃。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項目已完成的,需提交相關工作總結材料(包括宣傳目的、意義、方式、活動簡介、宣傳成果及相關鏈接等);
(三)項目未完成的,需提交具備組織宣傳活動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和活動計劃。
第五節 知識產權服務能力提升
第二十八條 實施引進國內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年資助引進的國外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2家,每家資助50萬元;每年資助引進的國內高端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不超過3家,每家資助20萬元。
引進國外機構的,本項目應由國外機構在深圳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被引進的國外機構屬于在國外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且機構成立5年以上;
(二)被引進機構為國外專利代理機構的,應當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并取得外國專利代理機構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許可;
(三)被引進的國外機構擁有知識產權專業工作人員50人以上;
(四)被引進的國外機構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10項以上;或者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20件以上;或者已為至少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
(五)在深圳設立穩定的工作場所并擁有穩定的工作團隊,設立時間達6個月以上;
(六)在深圳常駐的知識產權專業工作人員不少于5人;
(七)為深圳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上年度常駐深圳的工作團隊經營狀況良好,具備較強的知識產權服務出口能力。
引進國內機構的,本項目應由國內機構在深圳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實體或分公司或子公司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一)被引進的國內機構屬于在深圳市行政區域外依法登記注冊的國內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注冊時間5年以上;
(二)被引進的國內機構擁有專利代理師或律師20人以上;
(三)被引進的國內機構上年度具有知識產權運營、專利無效、專利復審等業務成功案例10項以上;或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訴訟案件結案數量達20件以上;或已為至少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
(四)在深圳設立穩定的工作場所并擁有穩定的工作團隊,設立時間達6個月以上;
(五)在深圳常駐的專利代理師或律師5人以上;
(六)為深圳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上年度常駐深圳的工作團隊經營狀況良好。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國內外機構及在深圳機構的人員清單及相關資格材料;
(三)上年度知識產權業務情況總結及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調解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
(四)在深圳設立穩定的工作場所的相關材料;
(五)上年度常駐深圳的工作團隊為深圳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服務且經營狀況良好的相關材料;
(六)被引進機構為國外專利代理機構的,需提供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在華設立常駐代表機構的相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實施知識產權服務機構能力提升獎勵。獎勵標準為:每年評選不超過10家,每家獎勵2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二)在深圳市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服務經營活動,為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知識產權服務;
(三)擁有專利代理師或律師10人以上;
(四)上年度代理知識產權許可轉讓、專利無效、專利復審、專利訴訟等業務案例5項以上;或已為至少2家世界500強企業提供知識產權業務服務;或上年度代理的發明專利授權數量達100件以上,且上年度發明專利代理授權率不低于60%;或上年度獨立開展知識產權評估、許可、轉讓、交易、投融資、產業化、作價入股或專利池集成運作等方面的運營業務,取得較好成效;
(五)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上年度為深圳市企事業單位、其他機構或個人提供的知識產權服務清單;
(三)專業工作人員清單及相應的資質材料;
(四)知識產權業務相關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運營合同、訴訟判決文書、無效復審決定、知識產權服務合同、代理授權專利清單、發明專利代理授權率相關資料等;
(五)上年度經營狀況良好,產生了較好的經濟效益的相關材料。
第三十條 實施深圳市商標品牌指導站培育資助。資助標準為:每年評選深圳市商標品牌指導站培育項目不超過5家,每家按照其上年度實際支出成本予以資助,每項資助不超過2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在深圳提供商標品牌指導和服務;
(二)在深圳具有穩定的工作場所,配備商標品牌指導服務專職人員2人以上,已制定相關工作規范;
(三)制定長期的商標品牌指導站工作計劃,并開展相應的實施工作;
(四)上年度積極幫助深圳企業建立或完善商標管理體系,在商標注冊、續展、運用、專用權保護等方面,提供參考信息和專業意見,并積極開展深圳區域商標品牌宣傳推廣活動和商標品牌培訓等;以開展商標維權服務申請資助的,同一事項不可與產業知識產權聯盟、知識產權國內維權能力提升、知識產權海外維權能力提升同類項目資助重復申報;
(五)近2年內未獲得過本條規定的資助。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團隊人員信息、工作規程和業務規范的相關材料;
(三)工作計劃及實際運營情況相關材料;
(四)提供指導和服務,開展商標品牌宣傳推廣活動、商標品牌培訓等相關材料。
第三十一條 實施知識產權公共服務體系建設資助。加大對深圳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支持,加強基礎研究,提升規范化、信息化、智能化水平,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研究、開發和提供深圳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產品,研究提升知識產權公共服務規范,培養深圳市知識產權公共服務人才,引進和規范使用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對正在開展或者已完成的公共服務項目予以資助。
資助方向如下:
(一)知識產權信息服務、技術支撐、基礎研究、社會調查、管理規范等公共服務體制機制創新研究和建設,包括重點難點熱點問題的跟蹤研究、典型事件的梳理分析、重要數據統計模型的研究制訂、重要業務動態與數據的社會調查與分析;
(二)在深圳市重點園區、高等學校或科研院所建立建設或運行維護知識產權信息公共服務網點、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或高校國家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推動知識產權信息向深圳創新主體和轉化運用主體傳播利用;
(三)為深圳市的產業、企業、高校院所、政府、社會公眾免費提供業務咨詢、查詢檢索、動態監測、研究分析、決策支撐等信息服務或者數據服務。
資助標準為:屬于前款規定的第一項資助方向的,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50萬元;屬于前款規定的第二項、第三項資助方向的,每項按照實際支出成本資助不超過100萬元。本項目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700萬元。
申請人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屬于依法登記注冊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或者其他機構,具有從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專業人才和團隊;
(二)在深圳市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在深圳市擁有穩定辦公場所;
(三)項目已完成的,完成時間應在上年度1月1日之后;項目在實施中的,需具備從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
(四)對于本條第二款第一項所述資助方向,申請人同意將項目成果不涉及商業秘密的部分由政府部門向社會公開及供他人無償使用;
(五)對于本條第二款第二項、第三項所述資助方向,申請人已獲得必要的知識產權數據資源,具備相應的公共服務能力,項目成效明顯。
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項目已完成的,需提交項目成果;項目在實施中的,需提交項目內容、項目進度、階段性成效、預算方案等相關材料及具備從事知識產權公共服務的專業人員團隊、相關工作能力及活動開展的其他必要條件的相關材料。
第三章 組織與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核準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審核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發布申報指南;
(二)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查通過;
(三)審核過程中發現申請人可能存在非正常專利申請拒不撤回又不提交申訴材料和充分書面證據情形的,可以暫停資助或獎勵審核,依法依規展開調查程序;
(四)經審核符合條件的,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應在市財政部門下達預算后通知申請人辦理領款手續,申請人未按通知要求領款的,視為自動放棄獲得資助和獎勵的資格。
本規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項目適用核準制,其他項目適用評審制。不需要提交申請表的項目無需執行前款第一項和第二項程序,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有關獎勵條件與標準核定獎勵方案。
第三十三條 評審制資助和獎勵項目的受理、評審、管理及資金撥付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市委、市政府重點工作部署發布項目年度申報指南;
(二)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初審,申請材料不完善的,限期予以補正;申請人應按要求進行補正,未按要求補正材料或補正材料未通過審核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三)申請項目經初審通過后,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照專家庫相關管理規定,從專家庫中抽選7位以上單數專家對申請項目進行統一評審;
(四)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根據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專項資金資助或獎勵項目方案,就是否存在重復資助情形、是否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等征求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意見,經集體研究決策后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五)經公示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根據公示結果按相關規定程序辦理財政資金預算申請和資金撥付;
(六)針對有項目工作任務的事中資助項目,應簽訂資助項目合同,并按合同約定開展資助資金撥付。
本規程評審制項目資金優先資助《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發展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的意見》(深府〔2022〕1號)列出的20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重點細分領域和8個未來產業重點發展方向及其服務體系,或深圳市政府其他重點規劃發展方向。
第三十四條 項目經審核后應資助(獎勵)總金額超出對應項目年度預算上限的,按照對應預算金額除以應資助(獎勵)總金額的比例進行折算,以此確定實際資助(獎勵)金額。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或獎勵:
(一)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有關要求的;
(二)經查詢深圳市信用網,依法依規被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三)所申請項目已經獲得市級同類資助或者獎勵的;
(四)申請人主體已經消亡,或者進入破產清算程序的。
第三十六條 事中資助項目應當實行合同制管理。合同明確項目任務、驗收要求、完成時限、績效目標等內容。項目單位應按要求完成相關合同任務,并配合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監察機關、審計部門和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完成相關項目績效評價、統計、監督、檢查、審計工作及參加培訓會議等活動。針對需簽訂合同的項目,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按照有關規定,從專家庫中抽選5位以上單數專家對項目開展驗收評審,或聘請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進行專項核驗或審計驗收。驗收不合格的,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按合同要求督促項目承擔單位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合同驗收要求的,將按照合同約定追究其責任。
本規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一條包括事中、事后資助,其他項目采取事后資助。
第三十七條 申請人應對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申請人利用虛假材料或通過其他不正當行為騙取、套取、虛報、冒領、截留、挪用專項資金或者違反其他財務紀律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情節嚴重的,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八條 受委托的第三方審計機構或專業機構在審計或核驗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或與受資助單位串通作弊并出具相關報告情形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三十九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專項資金資助和獎勵項目的申請。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程有關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及其他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第三方中介機構不得違規代理本規程資助獎勵項目申領事宜。
第四十條 評審專家違反本規程有關規定、職業道德等,在評審、驗收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四十一條 本規程所稱的“以上”“以內”“不超過”,包括本數。
無特別規定的,本規程所稱的“上年度”是指專項資金申請截止日所在自然年度的上一自然年度。
第四十二條 無特別規定的,本規程所指的申請人相關信息均以專利證書、商標注冊證、著作權登記證書和專利授權公告文本上的權利人名稱(姓名)、地址、日期、代理機構、代理師等信息為準。
本規程所稱的知識產權許可以及轉讓行為,不包括集團公司內部或者關聯公司之間的相互許可和轉讓情形。
第四十三條 對于本規程規定的核準制項目,本規程無特別規定,且知識產權為多方共有的,由第一順序權利人提出申請。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由深圳市知識產權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規程自2024年2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知識產權領域專項資金操作規程》(深市監規〔2022〕10號)同時廢止,廢止前符合資助獎勵條件且已啟動申報程序的項目,可以按照原規定給予資助獎勵。
本規程廢止后,對本規程失效前符合本規程資助獎勵條件且已啟動申報程序但未資助獎勵的項目,按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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