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五年內實繳對象是新《公司法》施行后新注冊的公司還是所有存量公司?
答:根據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根據新《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因此,要在五年內完成實繳的是“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在公司成立前就完成實繳。
此外,新《公司法》第二百六十六條明確“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
意思就是說,以前注冊的有限責任公司也得實繳。不過,為減少對絕大多數正常經營的存量公司影響,充分考慮經營主體類型、行業領域等復雜情形,將研究為存量公司設定一定年限、較為充裕的過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類分步、穩妥有序調整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對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適用五年認繳期限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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