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明確了企業名稱權利救濟渠道;第四十九條明確了企業名稱涉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相關規定。企業名稱使用中,可能出現名稱近似、公眾混淆等涉嫌侵權的情形,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通過行政途徑或者司法途徑獲得救濟。
一是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爭議處理。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請求為涉嫌侵權企業辦理登記的企業登記機關處理。企業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企業登記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行政裁決。
二是向行政機關申請查處侵權企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二條和《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實施辦法》第四十九條,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向市場監管部門反映并提供相關材料。市場監管部門依照反不正當競爭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三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民法典》對企業名稱保護有相關規定,企業名稱權作為人格權,在受到侵害時,受害人有權依照《民法典》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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