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幫助經營主體了解商標轉讓相關法律規定及審查流程,引導商標轉讓申請人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合理轉讓商標注冊申請或者注冊商標,防止因商標轉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制定本指引。
一、適用范圍
本指引所稱“商標轉讓”,是指發生在不同民事主體之間的商標權利轉讓行為。商標申請人或者注冊人按照一定條件與受讓人達成協議,并依據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將其商標權或者商標申請權轉讓給受讓人,受讓人通過轉讓繼受取得相應權利。商標轉讓基于轉、受讓雙方真實共同意思表示發生,應當遵循合法、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原則。
因上述轉讓以外的其他事由發生的商標權利主體的更替如因法人解散、破產或者自然人死亡發生繼承等情形屬于商標移轉。
二、基本要求
(一)商標轉讓的基本要求
1.商標
商標轉讓申請可針對已注冊的有效商標或者有效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
2.辦理主體
商標轉讓當事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及行為能力。
轉讓申請的轉讓人應為商標的注冊人,且應與商標檔案記錄的注冊人相關情況一致。注冊人存在已在相關登記機關變更名稱的,商標轉讓申請將在變更名義申請獲準后再進行審查。
3.申請文件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商標轉讓申請應由轉、受讓雙方基于真實意愿共同提出,申請文件應滿足以下要求。
申請人應當填寫并提交《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以紙質方式提交的,應提交雙方申請人均在規定位置簽字或者蓋章的原件;以電子方式提交的,應上傳雙方共同蓋章且簽字的同意轉讓聲明文件的彩色掃描件。當事人為法人的,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權的人簽字,為其他組織的,還應由負責人簽字。
申請人還應當提交經簽字或者蓋章的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轉讓申請的,還應出具代理委托書。
4.一并轉讓
為防止因多枚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因轉讓分屬不同經營主體,從而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商標轉讓人對其商標進行轉讓時,應當對其名下與轉讓商標構成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進行一并轉讓。
對于轉讓人領土延伸至中國受保護的相同或者近似的馬德里國際注冊商標,應當一并轉讓;對于轉讓人名下已作出商標注冊實質審查結論(含已初步審定、處于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程序中的商標)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參照注冊商標一并轉讓;對于轉讓人名下正在申請中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可以一并轉讓。
實踐中,對于兩商標是否構成近似商標的判斷,還將結合兩商標的知名度、顯著性、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差異程度、轉受讓雙方的認知及采取的避免混淆的措施等進行綜合考量。轉受讓雙方采取或者約定采取的措施,應當足夠使普通消費者對轉讓后的商標來源進行區分,以避免混淆的發生。
5.容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申請人應當避免以下因商標轉讓行為導致混淆或者產生不良影響的情形:
(1)申請轉讓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但受讓人不符合《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規定的相關資格和資質要求的。
(2)申請將含有地名的商標轉讓給該地區以外的受讓人,若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與該商標所包括的地名具備緊密聯系,商標轉讓后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產生誤認,或者容易使相關公眾或者一般消費者產生混淆的。
例如:
“西街口”商標注冊在第 31 類“新鮮水果、新鮮蒜” 商品上,現申請轉讓給貴州某企業。由于“西街口”是云南 省昆明市石林彝族自治縣下轄一鎮名,該鎮出產的人參果、 大蒜等農副產品具有較高知名度。“西街口”商標與該商標 核定使用的商品具有緊密聯系,如將該商標轉讓至西街口區 域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名下,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產地、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因此,對該商標轉讓申請不應予以核準。
(3)申請將含有企業名稱(包含全稱、部分名稱或者簡稱)的商標轉讓給其他企業,使用商標容易導致相關公眾或者一般消費者混淆的。
例如:
山西某集團公司申請將“山西某集團公司及圖”商標轉 讓給河北某有限責任公司,商標文字部分包含山西公司企業 名稱全稱。該商標若投入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或者一般消 費者認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于或者與山西公司存在某種關聯,因此,對該商標轉讓申請不應予以核準。
(4)申請將具備特殊含義的商標轉讓,轉讓可能對我國政治、經濟、文化、宗教、民族等社會公共利益、公共秩序或者公序良俗產生消極的、負面影響的。
(5)商標代理機構違反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作為受讓人的。
(6)申請人累計注冊商標較多,存在累計多次向較為分散的受讓人轉讓商標,無正當理由,或者不能夠提供相關使用證據或者說明使用意圖,或者提供的使用證據無效的。
例如:
某自然人累計申請注冊 700 余件商標,數量較多,同時存在累計多次轉讓行為,且受讓人分散,申請人不能夠提供 相關正當理由或者使用證據,其行為涉嫌惡意囤積商標并通 過商標轉讓牟取不正當利益,因此,對該商標轉讓申請不應予以核準。
(7)其他容易導致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情形。
6.影響他人權利的轉讓
申請人應避免商標轉讓行為造成他人合法在先權利受到侵犯。利益相關方可能包括“被許可人”“在先曾申請轉讓但未被核準的受讓方”“已簽訂協議但未提交轉讓申請的另一方受讓人”“商標權屬爭議方”等。
(二)其他要求
1.共有商標
申請轉讓共有商標的,轉讓申請應經全體共有人一致確認同意,代表人應當在申請書首頁轉讓人章戳處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稱應當在申請文件附頁中列明,并加蓋印章,還應提交符合相關要求的所有共有人從事經營活動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將商標轉讓給多人共有的,受讓人代表人應當在申請書受讓人章戳處加蓋印章,其他共有人名稱應當在申請文件附頁中列明,并加蓋印章。
2.集體商標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集體商標彰顯的是共性特征,申請注冊主體應為集體組織。單一企業、個體經營者或者集團公司,不能作為集體商標申請人。申請轉讓集體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同時,申請人除
《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蓋轉讓人公章的轉讓人身份證明文件復印件。
(2)加蓋受讓人公章的受讓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加蓋受讓人公章的轉讓后的集體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轉讓后的集體成員名單。
(5)商標轉讓合同。
3.證明商標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主體應當是依法成立,且對所申請的商品或者服務的特定品質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申請轉讓證明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同時,申請人除《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加蓋轉讓人公章的轉讓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2)加蓋受讓人公章的受讓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加蓋受讓人公章的轉讓后的證明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4)受讓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
(5)商標轉讓合同。
按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于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以集體商標或者證明商標注冊的地理標志,強調的是商品的特定品質及其與生產地域自然因素、人文因素之間的關聯性,屬于該產地從事相關生產經營活動的市場主體共有的權利。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應明確、具體,且應與地理標志名稱密切關聯。
為保障商標申請滿足上述要求,申請人應為經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具有對地理標志產品特定品質監督檢測能力、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一般為社會團體法人、事業單位法人,且其業務范圍與所監督使用的地理標志產品相關。公司和農民專業合作社等營利性主體,不能作為地理標志集體商標和地理標志證明商標的受讓人。
為避免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地產生誤認,住所、經營地不在相應地域的生產者、經營者,不得作為地理商標的受讓人。申請轉讓地理標志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受讓人也應具備相應的主體資格,同時,申請人除《轉讓/移轉申請/注冊商標申請書》外,還需提交以下材料:
(1)經該地理標志所標示地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同意該轉讓且同意受讓人監督管理該地理標志商標的批準文件。
地理標志所標示的地域范圍為一個縣、市范圍內的,由該縣、市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批準文件;地域范圍為兩個以上縣、市范圍的,由其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行業主管部門出具批準文件。
(2)加蓋轉讓人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加蓋受讓人公章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4)加蓋受讓人公章的轉讓后的商標使用管理規則。
(5)受讓人監督檢測能力證明材料。
(6)商標轉讓合同。
三、其他注意事項
商標轉讓申請人應當樹立正確的商標申請及使用意識,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盡早選擇獨立自主商標進行申請注冊。通過轉讓方式繼受取得商標專用權的,申請轉讓的商標或者商標申請的情況、狀態等信息,與受讓人利益直接相關,在提出商標轉讓申請前,受讓人應對照商標法相關規定,結合自行檢索研究情況,充分評估商標轉讓風險。
1.申請轉讓已注冊商標可能面臨的風險
(1)已注冊的商標可能面臨被宣告無效的風險,應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違反商標法第四十四、第四十五條規定的無效宣告情形,如是否屬于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標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損害他人現有在先權利等。在無效宣告案件審理時,對于商標是否違反上述相關法律規定的判斷,一般以商標申請注冊時的實時狀態為準。
例如:
商標權利人A欲將其名下已注冊的有效商標B轉讓至C名下,若第三人針對B商標以其屬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為理由提出無效宣告申請,且經 審理認為,A存在申請數量巨大,明顯超出正常經營活動需求,缺乏真實使用意圖,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情形,則該商 標將被宣告無效。C以其受讓后具有使用意圖或者已實際投入使用為理由進行的抗辯,不影響對申請人A違反商標法第四條情形的認定。
(2)已注冊的商標可能面臨被撤銷的風險,應注意商標是否存在違反商標法第四十九條關于商標使用的規定情形,即注冊商標是否已成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稱或者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等。
(3)已注冊的商標可能面臨到期未續展的風險,應注意商標是否處于有效狀態,對處于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續展或者寬展期內的,是否按照規定辦理了續展手續等。
例如:
某商標專用權期限截至2020年3月1日,甲乙雙方于2020年7月1日提交轉讓申請,商標處于續展寬展期內,雙方并未提交續展申請。對該商標的轉讓申請,將由于寬展期屆滿未續展已無效而不予核準轉讓。
2.申請轉讓商標申請可能面臨的風險
(1)處于商標注冊實質審查、駁回復審、不予注冊復審審理程序中的商標,可能會面臨駁回、不予注冊等不利結論。
(2)對于已經過實質審查初步審定并公告的商標,存在相關當事人按照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提出異議申請的可能。
3.申請轉讓已質押商標可能面臨的風險
按照民法典關于“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出質后,出質人不得轉讓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除外”的規定,需提交質權人書面同意的證明文件,未提交的,將不予核準轉讓申請。
4.申請轉讓法院查封保全商標可能面臨的風險
按照相關司法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注冊商標權進行保全的,可能包括禁止轉讓等事項,需提交法院書面同意的證明文件,未提交的,將不予核準轉讓申請。
5.申請轉讓已許可他人使用商標可能面臨的風險
按照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三款對于商標許可備案及相關司法解釋關于“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的規定,在先有效商標許可可能對商標轉讓后的權利行使等造成影響,申請人應對商標許可類型及備案情況等予以注意。
轉、受讓雙方一致同意撤回轉讓申請的,應共同提出撤回轉讓申請,雙方均應在撤回申請書相應位置蓋章或者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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