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稅收優惠政策指引
(截至2023年6月)
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關系民生福祉、經濟發展和國家未來。近年來,圍繞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實施了一系列稅費優惠政策。稅務總局對現行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的主要稅費優惠政策進行了梳理,按照享受主體、優惠內容、享受條件、辦理方式、政策依據的編寫體例,從鼓勵高校畢業生等青年自主創業、鼓勵社會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創業就業2個方面,形成了涵蓋14項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就業創業稅費優惠的政策指引,便利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和廣大經營主體及時了解適用稅費優惠政策。
目錄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等青年自主創業
(一)高校畢業生創業稅費扣減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
(四)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六)小微企業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二、鼓勵社會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創業就業
(一)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四)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五)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七)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內容
一、鼓勵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
(一)高校畢業生創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高校畢業生是指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應屆畢業的學生;畢業年度是指畢業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優惠內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12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限額標準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限額標準。
【享受條件】
1、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小于減免稅限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稅額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大于減免稅限額的,以減免稅限額為限。
2、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3、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期不足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限額。換算公式為:減免稅限額=年度減免稅限額÷12×實際經營月數。
【辦理方式】
1、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代為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可憑畢業證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2、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持《就業創業證》、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財稅〔2019〕22號文件的規定,核實其是否享受過重點群體創業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對符合財稅〔2019〕22號文件規定條件的人員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3、納稅人在申報納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相關欄次,選擇減免稅性質代碼及名稱,享受本項稅收優惠。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留存《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4、《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執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27號)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本數,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行申報。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的銷售額等項目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小微企業免稅銷售額”或者“未達起征點銷售額”相關欄次;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的銷售額應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應征增值稅不含稅銷售額(3%征收率)”相應欄次,對應減征的增值稅應納稅額按銷售額的2%計算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本期應納稅額減征額”及《增值稅減免稅申報明細表》減稅項目相應欄次。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后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后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中的“免稅銷售額”相關欄次,填寫差額后的銷售額。
3、《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九條所稱的其他個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動產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對應的租賃期內平均分攤,分攤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過10萬元的,免征增值稅。
4、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的,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免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小規模納稅人取得應稅銷售收入,適用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政策的,應按照1%征收率開具增值稅發票;納稅人可就該筆銷售收入選擇放棄減稅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5、按固定期限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可以選擇以1個月或1個季度為納稅期限,一經選擇,一個會計年度內不得變更。
6、按照現行規定應當預繳增值稅稅款的小規模納稅人,凡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的,當期無需預繳稅款。在預繳地實現的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的,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三)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
【享受主體】
生產性服務業、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優惠內容】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允許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5%抵減應納稅額。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2、允許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
【辦理方式】
符合規定的生產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5%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符合規定的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應在年度首次確認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時,通過電子稅務局或辦稅服務廳提交《適用10%加計抵減政策的聲明》。
【享受條件】
納稅人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其他有關事項,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87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等政策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
(四)小型微利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小型微利企業。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小型微利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但不超過300萬元的部分,減按25%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2、企業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總機構及其各分支機構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依據合計數判斷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3、小型微利企業無論按查賬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指標,暫按當年度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
5、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在年度中間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按照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按照截至本期預繳申報所屬期末的累計情況,計算減免稅額。當年度此前期間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而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以后季度應預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中抵減。
6、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但在匯算清繳時發現不符合相關政策標準的,應當按照規定補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7、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統一實行按季度預繳。按月度預繳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在當年度4月、7月、10月預繳申報時,若按相關政策標準判斷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下一個預繳申報期起調整為按季度預繳申報,一經調整,當年度內不再變更。
8、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通過填寫納稅申報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業應準確填報基礎信息,包括從業人數、資產總額、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家限制或禁止行業等,信息系統將為小型微利企業智能預填優惠項目、自動計算減免稅額。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3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享受主體】
【優惠內容】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個體工商戶年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在現行優惠政策基礎上,減半征收個人所得稅。
【享受條件】
1、個體工商戶不區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2、個體工商戶在預繳稅款時即可享受,其年應納稅所得額暫按截至本期申報所屬期末的情況進行判斷,并在年度匯算清繳時按年計算、多退少補。若個體工商戶從兩處以上取得經營所得,需在辦理年度匯總納稅申報時,合并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年應納稅所得額,重新計算減免稅額,多退少補。
3、個體工商戶按照以下方法計算減免稅額:
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的應納稅額-其他政策減免稅額×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部分÷經營所得應納稅所得額)×(1-50%)
4、個體工商戶將按規定計算得出的減免稅額填入對應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減免稅額”欄次,并附報《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對于通過電子稅務局申報的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提供該優惠政策減免稅額和報告表的預填服務。實行簡易申報的定期定額個體工商戶,稅務機關按照減免后的稅額進行稅款劃繳。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6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落實支持個體工商戶發展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號)
(六)小微企業減免地方“六稅兩費”
【享受主體】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優惠內容】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以及宏觀調控需要確定,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可
以在50%的稅額幅度內減征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耕地占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條件】
1、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已依法享受資源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耕地占用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優惠政策的,可疊加享受本項優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所稱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小型微利企業的判定以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結果為準。登記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新設立的企業,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申報期上月末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兩個條件的,可在首次辦理匯算清繳前按照小型微利企業申報享受本項優惠政策。
3、納稅人符合條件但未及時申報享受“六稅兩費”減免優惠的,可依法申請抵減以后納稅期的應納稅費款或者申請退還。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10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實施小微企業“六稅兩費”減免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3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法實施后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23號)
二、鼓勵社會支持高校畢業生等青年創業就業
(一)吸納重點群體就業稅費扣減
【享受主體】
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人員,并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享受條件】
1、上述政策中的企業,是指屬于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
2、企業與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企業招用就業人員既可以適用上述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可以適用其他扶持就業專項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可以選擇適用最優惠的政策,但不得重復享受。
【辦理方式】
1、申請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持下列材料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
(1)招用人員持有的《就業創業證》(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不需提供)。
(2)企業與招用重點群體簽訂的勞動合同(副本),企業依法為重點群體繳納的社會保險記錄。通過內部信息共享、數據比對等方式審核的地方,可不再要求企業提供繳納社會保險記錄。
招用人員發生變化的,應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辦理變更申請。
2、稅款減免順序及額度
(1)納稅人按本單位招用重點群體的人數及其實際工作月數核算本單位減免稅總額,在減免稅總額內每月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計稅依據是享受本項稅收優惠政策前的增值稅應納稅額。
納稅人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為限;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大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的,以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為限。納稅年度終了,如果納稅人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算的減免稅總額,納稅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差額部分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享受優惠政策當年,重點群體人員工作不滿1年的,應當以實際月數換算其減免稅總額。
減免稅總額=Σ每名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在本企業工作月數÷12×具體定額標準
(2)第2年及以后年度當年新招用人員、原招用人員及其工作時間按上述程序和辦法執行。計算每名重點群體人員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期限最長不超過36個月。
3、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享受本項優惠的,由企業留存以下材料備查:
(1)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的《就業創業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招用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無需提供)。
(2)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發的《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3)《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關于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
2、《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關于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
3、《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關于延長部分扶貧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鄉村振興局公告2021年第18號)
(二)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增值稅
【享受主體】
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
【優惠內容】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對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自用以及無償或通過出租等方式提供給在孵對象使用的房產、土地,免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其向在孵對象提供孵化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孵化服務是指為在孵對象提供的經紀代理、經營租賃、研發和技術、信息技術、鑒證咨詢服務。
2、國家級、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應當單獨核算孵化服務收入。
3、國家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國家備案眾創空間認定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科技、教育部門發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由省級科技、教育部門發布。
4、在孵對象是指符合上述相關認定和管理辦法規定的孵化企業、創業團隊和個人。
【政策依據】
1、《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教育部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大學科技園和眾創空間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20號)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4號)
(三)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的,凡符合享受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
2、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根據《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改】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
3、經營范圍符合《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4、按照《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5、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四)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
【優惠內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按照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出資比例計算確定。
【享受條件】
1、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9號)和《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外經貿部、科技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外匯管理局令2003年第2號,根據《商務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商務部令2015年第2號)修改】設立的專門從事創業投資活動的有限合伙企業。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相關規定,實行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居民企業。
3、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即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實繳投資滿2年,同時,法人合伙人對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實繳出資也應滿2年。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和《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同時,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5、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及分配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伙企業合伙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相關規定執行。
6、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第一條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
(五)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
【優惠內容】
1、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法人合伙人投資于多個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可合并計算其可抵扣的投資額和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結轉以后納稅年度繼續抵扣;當年抵扣后有結余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3、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
稅所得額。
【享受條件】
1、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
(2)接受投資時,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從業人數不低于30%;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從業人數不超過200人”調整為“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3000萬元”調整為“資產總額和年銷售收入均不超過5000萬元”);
(3)接受投資時設立時間不超過5年(60個月);
(4)接受投資時以及接受投資后2年內未在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
(5)接受投資當年及下一納稅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占成本費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
2、享受本項稅收政策的創業投資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在中國境內(不含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或合伙創投企業,且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
(2)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發展改革委等10部門令第39號)規定或者《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關于創業投資基金的特別規定,按照上述規定完成備案且規范運作;
(3)投資后2年內,創業投資企業及其關聯方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符合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既包括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也包括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1號)規定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
3、享受本項稅收政策的天使投資個人,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不屬于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的發起人、雇員或其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下同),且與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不存在勞務派遣等關系;
(2)投資后2年內,本人及其親屬持有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比例合計應低于50%。
4、享受本項稅收政策的投資,僅限于通過向被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直接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股權投資,不包括受讓其他股東的存量股權。
【辦理方式】
企業所得稅:
1、公司制創投企業和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在年度申報享受優惠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2、合伙創投企業的法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以及分配所得的年度終了后及時向法人合伙人提供《合伙創投企業法人合伙人所得分配情況明細表》。
1、合伙創投企業個人合伙人
(1)合伙創投企業的個人合伙人符合享受優惠條件的,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同時將有關資料留存備查(備查資料同公司制創投企業)。合伙企業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按年度分別備案。
(2)合伙創投企業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后的每個年度終了后3個月內,向合伙創投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合伙創投企業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個人合伙人在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時,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允許扣除的其他費用”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2、天使投資個人
(1)投資抵扣備案
天使投資個人應在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4個月的次月15日內,與初創科技型企業共同向初創科技型企業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備案時應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留存企業備查,備查資料包括初創科技型企業接受現金投資時的投資合同(協議)、章程、實際出資的相關證明材料,以及被投資企業符合初創科技型企業條件的有關資料。多次投資同一初創科技型企業的,應分次備案。
(2)投資抵扣申報
①天使投資個人轉讓未上市的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按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時,應于股權轉讓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同時,天使投資個人還應一并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
其中,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需同時抵扣前36個月內投資其他注銷清算初創科技型企業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申報時應一并提供注銷清算企業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并注明注銷清算等情況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以及前期享受投資抵扣政策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接受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應在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納稅申報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相關信息。
②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滿足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條件后,初創科技型企業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天使投資個人在轉讓初創科技型企業股票時,有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的,應向證券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限售股轉讓稅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完畢的投資額。清算時,應提供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后稅務機關受理的《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和《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情況表》。
(3)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對天使投資個人,應在備注欄標明“天使投資個人”字樣。
(4)天使投資個人轉讓股權時,扣繳義務人、天使投資個人應將當年允許抵扣的投資額填至《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稅前扣除項目”的“其他”欄,并同時標明“投資抵扣”字樣。
(5)天使投資個人投資的初創科技型企業注銷清算的,應及時持《天使投資個人所得稅投資抵扣備案表》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情況登記。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七條
3、《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5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3號)
5、《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
6、《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延續執行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投資初創科技型企業有關政策條件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6號)
(六)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主體】
增值稅納稅人。
【優惠內容】
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免征增值稅。
【享受條件】
1、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是指《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中“轉讓技術”、“研發服務”范圍內的業務活動。技術咨詢,是指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業務活動。
2、與技術轉讓、技術開發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是指轉讓方(或者受托方)根據技術轉讓或者開發合同的規定,為幫助受讓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轉讓(或者委托開發)的技術,而提供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且這部分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價款與技術轉讓或者技術開發的價款應當在同一張發票上開具。
【辦理方式】
納稅人自主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優化增值稅優惠政策辦理程序及服務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4號)
(七)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技術轉讓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享受優惠的技術轉讓主體是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
2、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以及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外觀設計。
3、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上述范圍內技術的所有權,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居民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納入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轉讓所得范圍。
企業轉讓符合條件的5年以上非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技術,限于其擁有所有權的技術。技術所有權的權屬由國務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其中,專利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國防專利由總裝備部確定權屬;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由國家版權局確定權屬;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確定權屬;植物新品種權由農業部確定權屬;生物醫藥新品種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確定權屬。
4、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5、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6、享受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單獨計算技術轉讓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計算的,不得享受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優惠。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4、《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2號)
7、《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許可使用權技術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82號)
(八)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居民企業
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
【享受主體】
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在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內注冊的居民企業,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超過20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2000萬元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享受條件】
1、上述所稱技術,是指專利(含國防專利)、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植物新品種權、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其中,專利是權利人依法就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2、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上述技術的所有權,或3年以上(含3年)非獨占許可使用權和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相關管理事項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4、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包括:朝陽園、海淀園、豐臺園、順義園、大興—亦莊園、昌平園。
【政策依據】
《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知識產權局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特定區域技術轉讓企業所得稅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20〕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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