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更好地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結合全面扎實開展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有關要求,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制發了《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3年第11號,以下簡稱《公告》)。現將有關問題解讀如下:
一、《公告》出臺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在2021年以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享受。2021年,經國務院同意,我局制發了《關于進一步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28號),允許企業在2021年10月份預繳申報時,就前三季度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2022年,為進一步穩定政策預期,我局制發了《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將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舉措予以制度化、長期化。
允許企業10月份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政策實施兩年來,運行情況良好,將企業享受優惠的時點提前了3-8個月,使企業盡早享受到政策紅利,緩解了資金的壓力。在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主題教育調研中,有企業反映目前僅能在10月預繳申報期、次年匯算清繳期兩個時點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建議增加允許申報享受的時點,使企業進一步提前享受到政策紅利。按照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的“要堅持邊學習、邊對照、邊檢視、邊整改,把問題整改貫穿主題教育始終,讓人民群眾切實感受到解決問題的實際成效”的要求,我們對企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認真研究,起草了《公告》,允許企業在7月份預繳申報時就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即在原有10月份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兩個享受時點的基礎上,再新增一個享受時點,將企業享受優惠的時點再提前三個月。
二、《公告》的主要變化是什么?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2年第10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3號)等規定,企業可在10月份預繳申報及年度匯算清繳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公告》在上述兩個時點的基礎上,新增一個享受時點,對7月份預繳申報第2季度(按季預繳)或6月份(按月預繳)企業所得稅時,能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允許企業就當年上半年發生的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三、企業在7月份預繳申報時未選擇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以后還可以享受嗎?
對7月份預繳申報期未選擇享受優惠的企業,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能夠準確歸集核算研發費用的,可結合自身生產經營實際情況,自主選擇在10月份預繳申報或年度匯算清繳時統一享受。
四、與10號公告相比,企業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有什么變化?
《公告》明確的企業預繳申報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管理要求,與10號公告的要求保持一致,沒有變化,具體為: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采取“真實發生、自行判別、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辦理方式,由企業依據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支出,自行計算加計扣除金額,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享受稅收優惠,并根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費用情況(上半年或前三季度)填寫《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明細表》(A107012)與規定的其他資料一并留存備查。
鏈接: 《國家稅務總局 財政部關于優化預繳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公告2023年第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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