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注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辦理途徑
(一)申請人自行提交電子申請。
通過商標網上服務系統提交申請。提交方法詳見中國商標網“網上申請”欄目。商標網上服務系統網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申請人可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大廳辦理。
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注冊大廳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 郵編:100055
辦公時間:8:30-11:30 13:30-16:30
咨詢電話:010-63218500
(三)委托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三、申請材料
(一)應提交的書件
1.《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2.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網絡搜索結果、市場調查報告等;
3.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后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并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并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每個商品或服務項目需要用分號隔開;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按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被申請商標連續三年不使用的有關情況,并附送被申請商標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調查證據,如網絡搜索結果、市場調查報告等。
8.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9.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查詢該撤銷商標的注冊情況,以該商標的現注冊人情況填寫《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注冊商標申請書》。
10.申請撤銷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注冊公告之日起滿3年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11.依照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申請撤銷國際注冊商標,應當自該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駁回期限屆滿之日起滿3年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駁回期限屆滿時仍處在駁回復審或者異議相關程序的,應當自國家知識產權局作出的準予注冊決定生效之日起滿3年后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出申請。
12.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撤銷決定之日起15天內向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復審。
13.“申請人承諾”欄:申請人在提交申請前,應仔細閱讀申請人承諾內容。一旦提交申請,即視為申請人接受承諾內容。
四、繳納規費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撤銷申請后,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向申請人發出繳費通知。申請人未按要求繳費的,不予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按類別收費。具體收費標準請見:https://sbj.cnipa.gov.cn/sbj/sbsq/sfbz/
五、查收商標文件
申請人按要求繳費后,發給申請人撤銷申請受理通知書,同時向商標注冊人發出《關于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商標注冊人提供的注冊商標的使用證據后,將對證據材料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撤銷該注冊商標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人和撤銷申請人。如果是委托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國家知識產權局則將決定書郵寄給該商標代理機構。
六、注意事項
1.請認真閱讀申請書背面填寫說明。
2.申請人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及電話號碼等聯系方式必須填寫清楚、準確,以便于聯系。
以上內容于2023年3月修訂,如果以后發生變動,或者在辦理中與工作人員的要求不一致的,應以工作人員的要求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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