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11月6日正式公布,并擬于明年3月1日正式實施。針對企業 “出生容易死亡難”這一窘境,新法創設性地提出企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使得“失聯”和“僵尸”類名存實亡商事主體有了強制退出機制。
創設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
《若干規定》于2013年實施,是我國第一部涉及商事制度改革的地方性法規,降低市場準入門檻,極大地優化了我市營商環境,深圳的商事主體如雨后春筍般蓬勃生長。
然而,與全國其他地方一樣,由于注銷困難,我市商事主體中的“失聯戶”和“僵尸戶”也逐年增多,嚴重威脅市場交易安全,降低了政府治理效能。
為及時清理這兩類商事主體,本次修法創設了除名制度和依職權注銷制度,對商事主體通過登記的住所無法聯系,或者未辦理終止歇業登記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將其除名;對“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依法被責令關閉”“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或者“依法被除名”的商事主體六個月內仍未辦理申請注銷登記的,商事登記機關可以依職權將其注銷,該商事主體資格消滅。
商事主體注銷后,其債權債務并不因此滅失,可以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處理,也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申請撤銷注銷決定,恢復登記進行清算。
允許特殊情況代為注銷
注銷程序復雜,也是導致許多商事主體逐漸演變為“失聯戶”和“僵尸戶”的重要原因。為此,本次修法擴大了簡易注銷制度適用范圍,規定商事主體債權債務已經清算完結或者沒有發生過債權債務關系的,可以適用簡易注銷程序。
針對實踐中由于部分商事主體或者國家機關等已經注銷或者撤銷導致其管理的企業、分支機構無法辦理注銷的情形,新修訂的《若干規定》創設性地允許代為注銷,可以由該已經注銷商事主體的繼受主體或者投資主體代為辦理。
實施個體工商戶自愿登記制度
自然人自主創業,實現自我雇傭是解決就業問題的重要途徑之一。為鼓勵自然人靈活創業就業,新修訂《若干規定》變通個體工商戶條例關于個體工商戶應當注冊登記的規定,明確自然人從事無需許可的經營活動,可以不辦理商事登記,直接辦理稅務登記即可從事商事經營活動,且不視為無照經營。
今年以來部分商事主體因疫情等因素暫時無法開展經營活動,但其仍有較強的經營能力,待情況好轉時仍可以重新經營。為助力商事主體度過經濟不活躍期,節省維持成本,《若干規定》借鑒香港“不活動公司”制度,新增規定商事主體決定暫停經營,且在暫停經營期間不從事任何經營活動的,可以向商事登記機關進行申報歇業,仍保留其主體資格。
跨行業保護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
商標、企業字號作為企業名稱的核心部分,是代表企業商譽和實力的重要無形資產。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曾于2017年發布《企業名稱禁限用規則》,規定對馳名商標在商事登記時給予同行業保護,但鉆法律空子跨行業“傍名牌”的情況時有發生,比如“王老吉”就曾被注冊為豬飼料。
針對這個問題,本次修法新增規定,除已經取得權利人的授權外,商事主體不得將其他商事主體具有顯著特征的馳名商標或者知名字號作為其名稱中的字號,實現馳名商標和知名字號跨行業保護。
港澳企業可在深圳直接登記
依據國家規定,境外企業進入中國市場開展經營活動,主要以在中國境內設立外商投資企業或者分支機構、子機構、代表機構等形式進行。
為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區域一體化發展,需要吸引更多的港澳企業來深開展經營活動。《若干規定》放寬準入門檻,允許港澳企業在深圳直接辦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同時,將港澳企業在特區境內從事生產活動的范圍由上位法規定的特定幾類,全面放開為外商投資準入負面清單以外的生產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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