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據實申報企業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答: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乘以適用稅率,減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關于稅收優惠的規定減免和抵免的稅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額。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減免稅額-抵免稅額公式中的減免稅額和抵免稅額,是指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務院的稅收優惠規定減征、免征和抵免的應納稅額。上述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Copyright © 深圳仰澤商務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 免責聲明 粵ICP備200144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