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區按規定以獨資或合資方式設立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三類社會辦醫療機構(含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港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已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并正常登記運營,且近一年內無醫療事故和違法違規經營事項等相關紀錄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扶持資金。
與港澳服務提供者合作設立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參照港澳門診部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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