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規〔2023〕10號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港澳醫療機構集聚發展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工作部署,促進港澳醫療機構在前海集聚發展,我們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港澳醫療機構集聚發展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深圳市衛生健康委員會
2023年12月4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支持港澳醫療機構集聚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支持港澳醫療機構集聚發展,深化醫療服務跨境銜接,聯動港澳加快現代服務業創新發展,結合前海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港澳服務提供者在前海合作區按規定以獨資或合資方式設立的醫院、門診部和診所三類社會辦醫療機構(含中醫、中西醫結合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港澳醫療機構”),醫療機構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已完成醫療機構執業登記并正常登記運營,且近一年內無醫療事故和違法違規經營事項等相關紀錄的,可以按照本辦法規定申請扶持資金。
與港澳服務提供者合作設立的社區健康服務機構,參照港澳門診部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港澳醫療機構舉辦資助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具體包括編制資金年度使用計劃、申請材料受理與審核、資質認定、資金撥付與監管等。
市衛生健康委負責配合提供申請機構資質相關材料。
第二章 支持類別與標準
第四條 港澳醫療機構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可申請舉辦資助,資助金額按50%、30%、20%分三年發放,具體資助標準如下:
(一)舉辦港澳獨資綜合醫院的,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800萬元、2000萬元。舉辦港澳合資綜合醫院的,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400萬元、640萬元、1600萬元。
(二)舉辦港澳獨資??漆t院的,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480萬元、1200萬元。舉辦港澳合資??漆t院的,一級醫院、二級醫院、三級醫院可分別申請資助240萬元、380萬元、960萬元。
(三)舉辦港澳門診部的,可申請資助100萬元。
(四)舉辦港澳診所的,可申請資助50萬元。
第五條 港澳醫療機構采購單體(套)醫用設備超過50萬元的,可申請不超過設備中標或者成交價格10%的資助,單體(套)設備資助最高不超過50萬元,單個機構資助總額不超過500萬元。
同類設備(規格、型號等)采購價格超過公立醫院政府采購價格的,資助以公立醫院政府同期同類最高(或平均)采購價格為標準進行核準。
第六條 港澳醫療機構首次在前海合作區購置物業作為本機構辦醫場地的,可按1800元/平方米的標準申請購置資助,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分三年平均發放。港澳醫療機構租賃場地作為本機構辦醫場地的,可申請租金資助,資助標準為: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內入駐的按72元/平方米/月、一年后兩年內入駐的按48元/平方米/月、兩年后入駐的按24元/平方米/月進行資助,每家機構連續資助3個年度,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七條 港澳醫療機構聘用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并完成內地執業注冊的,可按2萬元/人標準對現有注冊人員申請一次性資助,每名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在同一機構不同執業周期內僅資助一次。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多點執業的,最多不超過3家所在機構可申請資助,超過3家機構申請的按執業注冊時間順序取前3家。
港澳醫療機構聘用港澳醫師并提供實際診療服務的,可按100元/診次標準申請資助,單個機構最高資助100萬元/年,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最高資助300萬元,已領取深圳市基本醫療服務補貼的不重復資助。
第八條 鼓勵港澳醫療機構為執業醫師購買醫師執業責任險等定制化保險產品,對購買相關保險的港澳醫療機構,按其全年實際繳納保費的50%予以資助,每年最高資助20萬元。
第九條 港澳醫療機構經深圳市衛健醫院評審評價研究中心評審,首次通過《醫院質量國際認證標準》認證的,可申請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港澳醫療機構獲批“港澳藥械通”指定醫療機構的,可申請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港澳醫療機構每獲批一個首次申請使用的臨床急需進口港澳藥械品種并完成實際采購、投入臨床使用的,可申請5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獲批一個非首次申請使用港澳藥械品種并完成實際采購、投入臨床使用的,可申請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單個機構最高獎勵100萬元/年,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最高獎勵300萬元。
第十一條 港澳醫療機構與港澳地區保險機構或第三方機構合作,開展跨境醫療險理賠款直接結算服務的,可按50元/單標準申請資助,單個機構最高資助50萬元/年,本辦法有效期內累計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二條 港澳醫療機構獲得國家、廣東省、深圳市醫學重點專科或中醫重點、特色專科(專?。┙ㄔO項目的,在項目建設周期內,可分別申請10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三條 對前海合作區深港澳合作、港澳醫療服務集聚發展具有戰略意義或者重大貢獻的項目,前海管理局可以簽訂合作協議另行約定。
第十四條 支持在前海合作區開展跨境醫療政策創新,在港澳醫療機構設立、港澳醫療專業技術人員跨境執業、醫療保障制度、港澳藥械使用等跨境醫療銜接方面探索落地更多便利措施。
第三章 申請與審核
第十五條 扶持資金申報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報。專項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申報專項資金扶持的符合條件的港澳醫療機構應在受理期間按公告要求提交有關申報材料。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港澳醫療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市衛生健康委協助配合。
(三)現場查驗。對申報材料審查通過的港澳醫療機構,由前海管理局組織開展現場查驗。
(四)公示。經現場查驗符合條件的港澳醫療機構,由前海管理局按規定開展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書面告知異議人。
(五)經費撥付。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扶持資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據機構資金申請情況,與申請主體簽訂相關扶持協議。
第十六條 申報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申報公告中以申報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官方網站公示。申請主體應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主要申報材料如下:
(一)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港澳醫療服務機構集聚發展扶持資金申請表。
(二)無違法和不良誠信記錄聲明材料。
(三)前海合作區內經營場地材料。
(四)以往獲得的相關資質、認定材料、納稅記錄等其他有助于前海管理局確認申請資質的材料。
第十七條 前海管理局在申報材料收集截止次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受理并完成審核。
第十八條 扶持資金實行預算管理,并按照《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要求開展資金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
第四章 責任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報單位及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在申報、執行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拒絕配合產業發展資金績效評價、監督檢查或者違反書面承諾的:
(一)由前海管理局取消支持資金,申請單位及個人應當按照支持資金方式一次性退回已取得的全部扶持資金,并按照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二)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享受辦醫場地購置資助或者租金資助的醫療機構,未按要求將購置物業或者租賃場地作為本機構辦醫場地的,尚未發放的扶持資金不再發放,已經發放的扶持資金應當一次性退還并按同期貸款利率計息。
第二十一條 受前海管理局委托的第三方中介評審機構在項目和經費評審、評估、審計和管理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并出具相關報告的,依照政府采購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予以查處。造成前海產業發展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前海管理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前海產業發展資金中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的,依法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支持政策規定的,不得就相同事項重復申請扶持資金。
本辦法原則上以事后扶持為主。確需事前扶持的,扶持對象應當與前海管理局簽訂扶持協議。單個機構每年獲得本辦法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或“前海”是指202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二)本辦法所稱“實際經營地”,是指申報時,機構的實際管理機構設在前海合作區,并對機構生產經營、人員、賬務、財產等實施實質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已取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并簽署產業發展監管協議的企業,承諾在土地出讓合同約定的項目投入使用日期后12個月內遷入的,視同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三)本辦法所稱“元”均指人民幣。
(四)本辦法所稱“基本醫療服務”是指納入社會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門急診服務和住院服務,基本醫療服務量以醫保部門核定數據為準。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前海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12月20日起實施,有效期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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