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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適用于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申報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開展科技創新,從事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等領域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及其分支機構。符合條件的機構每年按照本辦法獲得支持金額原則上不超過2000萬元,對于前海合作區發展有重大貢獻的機構以合作協議方式進行支持,以協議方式支持的機構總數不得超過當年度被扶持機構總數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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