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規〔2024〕10號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關于印發《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精神,促進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商貿物流、航運服務高質量發展,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前海合作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前海合作區促進商貿物流業、航運服務高質量發展有關措施的申請、審核以及相關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條 前海管理局負責統籌本辦法的實施,包括但不限于編制扶持資金年度計劃、材料受理、審核、認定及資金的撥付、后續管理服務等。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申報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從事商貿物流、航運服務等業務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分支機構(以下統稱機構)及自然人,但本辦法另有規定除外。
第五條 扶持資金原則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實行預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區產業發展資金預算中安排。如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超過當年扶持資金的預算總額,則按適當比例對通過審核的支持金額進行調整。
第六條 申請機構單一年度享受本辦法支持原則上不超過3000萬元,其中,第三章規定的商戶單一年度支持不超過300萬元。
第二章 貿易航運發展支持
第七條 支持前海合作區一般貿易、保稅貿易、離岸貿易等外貿業態高質量發展,建設高水平對外開放樞紐。
第八條 企業法人通過AEO(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高級認證且在有效期內的,一次性支持20萬元。企業法人獲得RCEP“經核準出口商”且在有效期內的,額外支持5萬元。
第九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內開展保稅研發、保稅檢測維修、保稅展示交易等保稅新業態的機構,根據年度保稅業態規模給予20萬元支持。
第十條 企業法人在前海合作區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租賃倉庫、配套辦公物業,分別按租金價格的5%、10%予以支持(租金價格取市場評估價格與實際價格較低者),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0萬元。轉租或業主自用的,不予以支持。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法人對綜合保稅區倉庫設施進行智慧化升級改造。2023年1月1日起投入使用且未獲得過市級財政同類相關政策支持的單個項目,實際投入總額(不含日常使用及維護保養費用)不少于100萬元的,按其實際投入總額的10%予以一次性支持,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單個企業法人同時申請多個項目支持的,累計支持金額每年最高600萬元。
第十二條 郵輪企業法人在蛇口太子灣郵輪母港開辟新郵輪航線且年度安排航次不少于12次的,按航線類型予以一次性支持,同一郵輪企業法人每年最高300萬元:
(一)將蛇口太子灣郵輪母港作為始發港的,每條航線支持150萬元;
(二)將蛇口太子灣郵輪母港作為訪問港的,每條航線支持100萬元。
第十三條 機構或在前海合作區內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購買單價在200萬元至600萬元的新游艇,且游艇在深圳長期注冊登記的,按游艇單價的5%予以支持,同一機構或自然人每年累計支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艘游艇只能支持一次。
第十四條 經事前報備,機構在上一自然年度舉辦游艇交易會,單次參會游艇品牌不少于20家的,給予2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個機構每年最高支持40萬元。
第十五條 鼓勵大宗商品貿易、航運業態高質量發展,具體按照前海合作區促進大宗商品貿易、航運業態高質量發展相關政策執行。
第三章 商業發展支持
第十六條 對前海合作區年度商品銷售額不少于2億元且同比增速不低于10%、15%、20%的零售企業法人,分別按年度商品銷售額的0.1%、0.15%、0.2%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十七條 在前海合作區、全國其他區域拓展直營分店(每家直營分店年度銷售額不少于200萬元)的前海合作區零售、餐飲總公司,分別給予一次性5萬元、3萬元的支持,根據拓展直營分店的數量,總公司每年可獲得最高20萬元的拓店支持。
第十八條 鼓勵“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法人”在前海合作區內開設亞洲首店、中國(內地)首店、華南首店、深圳首店,分別給予100萬元、80萬元、5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對招引“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法人”的前海合作區商業運營機構,給予對應支持金額的10%作為獎勵,每家每年最高50萬元。
第十九條 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會展片區新開業的商業空間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商業運營機構,按4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一次性運營支持,每家商業運營機構最高500萬元。
第二十條 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會展片區新開業且店鋪商業空間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戶,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50%,每家商戶最高50萬元:
(一)按4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商戶一次性開業支持;
(二)已穩定經營一年的,按40元/平方米予以商戶12個月的經營支持。
第二十一條 對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首次獲得米其林、中華老字號、黑珍珠、深圳老字號殊榮的品牌餐飲商戶(以近兩年內榜單為準),分別給予50萬元、4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支持。同一品牌餐飲商戶同一年度獲得以上多項殊榮的,可擇優享受支持。
第二十二條 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與商業運營機構續簽租賃合同不少于2年租期的商戶,按以下標準給予支持:
(一)店鋪商業空間建筑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商戶,給予一次性持續經營獎勵2萬元;
(二)店鋪商業空間建筑面積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商戶(僅企業法人),給予一次性持續經營獎勵5萬元;
(三)店鋪商業空間建筑面積不少于500平方米的商戶(僅企業法人),給予一次性持續經營獎勵10萬元。
第二十三條 對前海合作區會展片區年度零售額不少于3億元且實現同比增長的前海合作區汽車零售企業法人,租賃商業空間建筑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按40元/平方米/月予以經營支持,支持金額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50%,每年每家最高2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在前海合作區會展片區,通過汽車發布或新品首發等舉措提振汽車消費的汽車零售企業法人,按其實際支付場地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五條 在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對緊密結合“深港消費、夜間經濟、餐飲美食”等方向推出促銷舉措的相關機構,按其實際支付費用的30%予以支持,每家每年最高100萬元。
第二十六條 通過符合產業發展的促消費措施,支持前海合作區內零售、餐飲等產業領域發展,促進消費提質升級。
第四章 其他支持
第二十七條 主導或參與制定商貿物流供應鏈領域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深圳市地方標準及灣區標準的機構,按項目分別給予不高于100萬元、50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10萬元獎勵。
承擔國家級商貿物流供應鏈有關試點、示范項目并通過主管部門驗收或考核的機構,給予一次性40萬元獎勵。
第二十八條 2022年1月1日后在前海合作區實際經營的貿易、現代物流、航運服務、商業等領域的行業協會等非營利法人,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一)經民政部門批準成立且擁有100家以上會員的,一次性支持20萬元;
(二)經香港特區備案認可且具有行業代表性的香港行業協會,在前海合作區雇有至少2名員工的代表處,每年支持30萬元,最多支持3年。
第五章 申請與審核
第二十九條 扶持資金申請與核準流程如下:
(一)申請。扶持資金申請集中受理,受理時間以前海管理局發布公告為準,受理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申請機構應在受理期間提交有關申請材料,并授權前海管理局在審核認定爭議時向稅務等機關查詢核實相關信息。
(二)材料審查。前海管理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的應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任何組織或個人對公示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前海管理局提出書面異議。前海管理局應當對異議進行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對事項進行公示,異議不成立的,作出書面決定并告知異議人。
(三)撥付資金。經公示無異議的,或有異議不成立的,前海管理局依規定撥付相應支持資金。前海管理局可根據機構資金申請情況,與申請機構簽訂相關支持協議。
第三十條 申請材料由前海管理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在申請公告中以申請指南的形式列明,并在前海管理局官方網站公示。申請機構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
第三十一條 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60日內完成審核;申請材料需補充的,前海管理局應當一次性告知需補充的材料,經補充符合要求的,前海管理局應當受理并在60日內完成審核。特殊情況下,根據實際情況可延長不超過20日。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扶持資金實行全過程績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預算編制階段同步編制扶持資金績效目標,作為扶持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前海管理局應及時開展扶持資金實施和使用情況的績效監控和評價,監控和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預算安排及政策調整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三條 申請機構在申報、執行扶持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資金、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前海管理局應當收回扶持資金,并按當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息,并依法依規開展信用管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四條 扶持資金分配和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前海管理局和申請機構應當保證申請材料和資金使用情況等材料的完整性,接受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及前海廉政監督局監督。
第三十五條 前海管理局工作人員在管理和審批資金過程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本辦法規定的各項職責,或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依規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涉嫌職務犯罪的,依法移送監察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同類性質支持政策規定的,不得重復享受。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有關名詞的解釋如下:
(一)本辦法所稱“前海合作區桂灣、前灣、媽灣片區”,是指《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總體發展規劃》(國函〔2010〕86號)確定的區域。“前海合作區會展片區”,是指《深圳空港會展世界級商圈規劃綱要》確定的“會展片區”范圍。
(二)本辦法第九條“保稅業態規模”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三)本辦法支持的“商業運營機構”,是提供包括商業規劃、招商及運營管理等服務的機構,若其商業項目的運營機構與產權單位不一致的,運營機構需提供相關運營委托材料,或其他相關材料。
(四)本辦法支持的“商戶”,是與商業運營機構簽訂不少于2年的租賃合同或自主購買物業的企業或其分支機構。支持業態包括實際經營的零售業、餐飲業、服務業及個別高端配套類主體。條款中另有規定除外。
(五)本辦法所稱“新開業”,是指2023年1月1日起,依法取得經營及消防許可等合法經營必備證照,并在區域內實際經營的商戶或商業運營機構。
(六)本辦法所稱“國際國內知名品牌企業法人”是指經營面積不少于100平方米且與業主方簽訂2年以上租賃合同的法人單位,開店投入金額大于300萬元。
1.國際知名品牌(含港澳臺):在中國行政區域(含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外資企業旗下品牌,在全球知名消費城市(紐約、洛杉磯、倫敦、巴黎、米蘭、迪拜、日內瓦、蘇黎世、都柏林、哥本哈根、悉尼、東京、香港、新加坡、首爾)開設3家(含)以上門店,并獲得國家級媒體平臺或《VOGUE》《ELLE》《時尚芭莎》《時尚COSMO》《GQ》《T Magazine》等知名時尚媒體對該品牌正面宣傳報道3次(含)以上。
2.國內知名品牌(不含港澳臺):在中國行政區域(不含香港、澳門、臺灣)范圍內進行登記注冊的內資零售企業旗下品牌,在國內副省級及以上城市開設5家(含)以上門店。
(七)本辦法支持的“國家級商貿物流供應鏈有關試點、示范項目”,是指國家部委以正式通知或官網公布確立的行業領域有關試點、示范創建項目。
(八)本辦法第二十七條按以下支持標準建設:主導或參與國際標準制修訂項目的,按獲得市級資金支持的1:1給予配套獎勵。主導現行有效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深圳市地方標準及灣區標準制定項目的,按標準項目分別給予50萬元、15萬元、10萬元和10萬元獎勵;參與制定的按項目減半獎勵。同一個標準項目涉及多個符合要求申請單位的,按主導或參與項目獎勵金額平均分配;涉及轉化灣區標準的,與原標準類型獎勵不重復享受。主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及灣區標準制定項目的,是指在標準文本“前言”中排名前兩名。參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制定項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八名;參與地方標準、灣區標準制定項目的,指排名第三至第五名。前述主導或參與強制性國家標準制定的,為經標準對口技術委員會確認參與研制的相應排序單位。如起草單位中有行政機關單位(或財政全額核撥單位)的,申請單位名次可相應順延。
(九)本辦法所稱“不少于”“不低于”“不超過”“以上”均含本數,“少于”“低于”“超過”“以下”不含本數。
(十)本辦法所指金額的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6月25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促進商貿物流業高質量發展辦法》(深前海規〔2022〕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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