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以下簡稱《前海方案》),引導現代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提高辦公樓宇入住率和產業集聚度,規范前海辦公用房政策精準惠企,前海管理局制定了《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現將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背景及必要性
黨的二十大關于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著力推動高質量發展中明確,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堅持把發展經濟的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融合集群發展,構建優質高效的服務業新體系。《前海方案》發展目標提到,到2025年,建立健全更高層次的開放型經濟新體制,初步形成具有全球競爭力的營商環境,高端要素集聚、輻射作用突出的現代服務業蓬勃發展。鼓勵前海合作區現代服務業產業機構集聚發展是適應前海未來發展新形勢的必然要求。
二、修訂思路
結合前海辦公用房政策前期執行情況,為推動前海符合條件的現代服務業產業機構輕松理解政策、更加便利申報政策、最大程度享受政策,主要修訂如下:
一是充分發揮前海鼓勵類產業目錄的指導價值,參照最新調整的產業目錄支持鼓勵發展的產業機構。
二是進一步明晰產業載體認定條件、“新落戶”標準條件、政策享受周期等內容,適度降低政策扶持門檻,擴大受惠機構的覆蓋面,增強優質企業在前海發展的信心。
三是從政策層面加大對產業載體的監管力度,明確違背承諾后的有關措施,確保產業資金審核、發放和監管全流程有據可依,構建政策閉環,提高前海辦公樓宇入駐率和產業集聚度。
三、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總計28條。主要內容包含:總則、扶持對象及標準、申請與審核、責任與監督、附則等,具體說明如下:
(一)關于適用對象
申請辦公用房扶持資金的機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實際經營地在前海合作區;
2.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原前海合作區或者自2021年9月6日起在前海合作區新落戶;
3.被納入前海總部企業名錄,或屬于現代金融業、商貿物流業、信息服務業、科技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商務服務業、公共服務業、現代海洋產業、高新技術及先進制造產業等前海合作區鼓勵發展的產業(房地產開發企業除外);
4.申請扶持時未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
(二)關于辦公樓宇
申請租金扶持的機構所入駐的辦公樓宇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面向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所列產業類型機構的可租售面積不低于20,000平方米;
2.辦公樓宇業主單位應當選定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一至四個產業類型申報產業載體,并在提出申報后的兩年內,符合產業類型要求的機構所占租售面積達到辦公樓宇可租售面積的60%以上;
3.可供入駐機構使用的會議室、會客室、培訓教室等公共空間不低于500平方米,有完備的管理體系,人性化、數字化、智能化、節能化的物業服務體系,具備專業的招商團隊;
4.能提供低于市場租金評估價格的優惠租金,優惠幅度10%以上。
符合前款規定的辦公樓宇對應地塊如存在產業監管要求的,辦公樓宇不得違反前海合作區產業監管協議所約定的物業用途及租售對象要求。
(三)關于購置扶持
對首次在前海合作區購置辦公用房自用,且在深圳市內無其他自有辦公用房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購置扶持:
1.納入前海總部企業名錄的,可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
2.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產業類型的機構,可按15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扶持,最高不超過1500萬元,扶持資金分三年平均發放。
對符合上述條款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四)關于租金扶持
對租賃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辦公樓宇內的辦公用房自用,面積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在租賃期限內未轉租、分租或改變功能的機構,按以下標準予以租金扶持:
1.納入前海總部企業名錄的,每年按照60元/平方米·月給予租金扶持,連續扶持36個月,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2.符合本辦法第四條第三項中產業類型的機構,按照2021年入駐的機構60元/平方米·月,2022年入駐的機構40元/平方米·月,2023年入駐的機構20元/平方米·月,連續扶持36個月,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符合上述條款的港資機構,扶持標準提高至1.2倍,但最高扶持金額不變。
四、其他
(一)擇優不重復
同時符合本辦法及深圳市、南山區、寶安區、前海合作區其他辦公用房扶持政策規定的機構,不得重復申請與享受扶持資金。
(二)不得同時享受
同一家機構不得同時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和租金扶持。
已獲得前海合作區產業用地的機構不得享受本辦法規定的購置扶持。
(三)視為已享受
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視為已享受相關優惠政策,不再享受本辦法扶持政策:
1.購置或租賃前海合作區創新型產業用房的;
2.租賃前海管理局產業扶持用房的;
3.享受前海管理局局屬企業空間租金折扣的。
(四)提交申請
購置扶持對象應當自行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租金扶持對象可以自行申請,也可以委托區產業主管部門、產權單位或項目運營單位向前海管理局提交申請。
(五)政策銜接
本辦法自2023年8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促進產業集聚辦公用房資金補貼辦法》(深前海規〔2021〕5號)同時廢止。
專此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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