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前海規〔2024〕19號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印發《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產業界定服務指引》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現將《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產業界定服務指引》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
2024年8月18日
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產業界定服務指引
一、界定主體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4〕13號,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優惠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深圳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21〕30號,以下簡稱《延續企業所得稅優惠通知》)精神以及深圳市政府授權,稅務機關對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以下簡稱前海合作區)企業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2021版)》(以下簡稱《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由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以下簡稱前海管理局)負責出具意見。
二、適用對象
按照《企業所得稅優惠通知》和《延續企業所得稅優惠通知》規定,稅務機關對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企業。
三、工作程序
稅務機關根據《企業所得稅優惠通知》和《延續企業所得稅優惠通知》要求,對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難以界定的企業,提請前海管理局進行界定,并附上企業名單和相關信息。
前海管理局自收到稅務機關界定請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知企業按要求提供界定所需材料,具體包括:
(一)《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產業界定服務信息采集表》;
(二)《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產業界定要點及資料清單》(見附件)中優惠目錄對應的資料清單所列相關材料。
企業未按規定要求提供材料,導致無法對其主營業務是否屬于《優惠目錄》進行準確界定的,由企業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企業提供的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前海管理局予以受理。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前海管理局原則上應在30個工作日內向稅務機關出具意見(專家評審時間不計入時限)。特殊情況下,經前海管理局相關界定工作評審小組同意,可以延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四、信用便利
對于按照前海信用稅收等級劃分出來的“一類企業”,前海管理局可采取材料抽核或提供現場核實服務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為優質企業提供便利。
五、名詞解釋
本指引所稱“前海合作區”范圍為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全面深化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改革開放方案》確定的區域。
本指引所稱“一類企業”,是指前海管理局聯合稅務機關,根據企業信用風險分類管理要求,在對照企業納稅信用等級與社會信用等級的基礎上,結合企業經營、稅收風險、不良監控等情況劃分出來的企業。
六、實施期限
本指引自2024年9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深圳市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管理局關于印發〈前海企業所得稅優惠產業界定服務指引〉的通知》(深前海規〔202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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